ZJZW
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标准
ZJZW/2TG02.27.01-2011
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
办理规程
2011-12-22发布 2012-01-16实施
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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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政府规章规定,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办理《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手续。为规范《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办理行为,提高办理效率,保证办理服务质量,特制订本规程。
本规程贯彻了DB32/T1544-2009《行政服务中心服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有关规定要求。
本规程参照了GB/T24421.3-2009《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第三部分:标准编写》有关规定编写。
本规程由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由地震窗口负责起草。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陆志华
本规程于2011-12-22发布 ,于2012年1月16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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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
本规程规定了对《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办理的承办部门、法律依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项目等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镇江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的申请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
《江苏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3.1承办部门
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地震窗口:
申办电话:88983063;
投诉电话:88983011;
3.2申请材料
3.2.1 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预审登记表;
3.2.2 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告知承诺书;
3.2.3 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3.2.4 立项(核准、备案)批文;
3.2.5 土地使用权证;
3.2.6 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上级地震部门对报告的批复文。
3.3 办理程序
3.3.1 申请
由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内容应真实、合法、有效。
3.3.2受理
行政服务中心地震局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初审合格后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和《接收材料清单》,受理人和申报人分别签字确认,或者材料不全出具《补充材料清单》,待材料合格后正式受理。
3.3.3审核
由审核人员依法当场或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许可和不予许可的决定。
3.3.4发证
由窗口人员向申请人颁发《建设项目抗震设防审批要求意见书》,完成相关手续。
3.4 办理时限
受理人在确认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后,1个工作日办结。
3.5收费项目依据及收费标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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