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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震局规范前置审批条件承诺书
发布时间: 2014-05-15   浏览次数:   来源:   作者: 字体大小:【

    根据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即知即改”的工作要求,现对我部门涉及的前置审批条件规范情况作出如下公开承诺:

    一.审批事项: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确认、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及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项目审批(含商品房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二.前置审批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复核)

    三.采取的规范措施:

      (一)规范实施范围为:(1)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梁,中长隧道,机场,五万吨级以上的码头泊位,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铁路枢纽和大型汽车站候车楼、枢纽的主要建筑;(2)大中型发电厂(站)、五十万伏以上的变电站,输油(气)管道,大型涵闸、泵站工程;(3)二百千瓦以上的广播发射台、省级电视广播中心、二百米以上的电视发射塔,省、市邮政和通信枢纽工程;(4)大、中型城市的大型供气、供水、供热主体工程;(5)地震烈度七度以上设防地区的八十米以上高层建筑、六度设防地区的一百米以上高层建筑,以及单体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等公众聚集的经营性建筑设施;(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六千座以上的体育场馆,大型剧场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7)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四千米区域内的新建大中型建设工程。幼儿园、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

     (二)推广区域评估,对省级开发园区使用功能单一区域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统一评估。

     (三)减少收费,按省定标准低限的70%收取“地震安全评价费用。

    四.目标减少部门的自由裁量权,降低涉企收费。


   

    本承诺自2014年5月20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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