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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5-08-04   浏览次数:   来源:   作者: 字体大小:【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市地震局依法履行防震减灾工作职责,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市地震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市地震局在依法履行防震减灾工作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地震局成立由局领导担任组长,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对市地震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与协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和拟定相关制度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局机关工会负责反映干部职工的意见;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实施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承担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政府信息。

第六条  市地震局除下列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调查、取证、查处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市地震局工作职责、领导成员分工、机构设置、管理权限;

(二)震情、灾情信息;

(三)镇江地区有感地震发生后,稳定社会的宣传信息;

(四)防震减灾工作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的内容;

(五)防震减灾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

(六)市地震局行政许可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结果和行政处罚依据;

(七)防震减灾行业管理范畴内的中介服务性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局机关年度部门预算;

(九)局机关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总结及各项工作实施方案和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等;

(十)群众举报、投诉的途径和方法;

(十一)局机关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下列信息应当向局内公开:

(一)重大事项决策与重大政策出台前的征求意见;

(二)干部选拔任免、职级晋升、人事安排和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

(三)工资、津补贴、住房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四)其他应当向局内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和向局内公开信息的归口管理和审核把关。

各部门(单位)在起草文件时应对是否公开和公开范围提出初步意见,局办公室在审核文稿时一并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局领导审定。

文件形式以外的重要政府信息需要公布的,由各部门(单位)送局办公室审核确认并提供发布,一般政府信息由各部门(单位)确认并提供发布。

第十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官网上公布,并可根据需要,同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新闻媒介公开。

面向局内公开的事项主要通过市地震局QQ群,并可同时通过局域网、有关会议、文件、简报等形式公开。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地震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提出书面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也可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当面申请的,由局办公室相关人员当场记录。

申请书或申请记录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申请时间以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受理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后,应及时转告承办该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部门(单位)办理。有关部门(单位)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予以答复或者提供: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直接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并同时将该信息公开发布;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在申请人履行相关手续后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需要延长公开期限的,说明延长的理由和期限;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市地震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可作区别处理的,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

第十四条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局有关部门(单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查。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实施,纳入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对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泄露国家秘密等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市地震局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局办公室举报,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地震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地震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可以要求市地震局及时予以更改、补正。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所需经费列入局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职或者违纪违法问题的局机关工作人员,由局办公室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所在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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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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