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比例 |
抽查要求 |
1 |
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 |
建设工程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六条 |
依法检查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 |
每季度对窗口审批的建设项目办件数量的10%进行一次随机抽查(同一单位一年内不超过2次) |
被抽查建设工程项目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总平面图、相关结构设计图及计算书,由市地震局执法检查人员查阅是否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或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不符合标准的责令相关单位及个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
2 |
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测环境、地震遗址、遗迹的保护 |
建设工程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五条、《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决定》第一条 |
依法检查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测环境、地震遗址、遗迹的影响 |
每季度对窗口审批的建设项目办件数量的10%进行一次随机抽查(同一单位一年内不超过2次) |
被抽查建设工程项目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总平面图,由市地震局执法检查人员检查确认是否对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测环境、地震遗址、遗迹产生影响,对造成影响的责令相关单位及个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相应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注:此项检查可与抽查事项1合并进行)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比例 |
抽查要求 |
3 |
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
建设工程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五条、《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决定》第五条 |
依法检查建设工程是否需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
每季度对窗口审批的建设项目办件数量的10%进行一次随机抽查(同一单位一年内不超过2次) |
被抽查建设工程项目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总平面图,由市地震局执法检查人员检查确认是否需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未按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责令相关单位及个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相应行政处罚。(注:此项检查可与抽查事项1合并进行) |
4 |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依法检查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
每季度对在窗口备案的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数量的50%进行一次随机抽查(同一单位一年内不超过2次) |
被抽查的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提供资质证书、项目合同书、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等,由市地震局执法检查人员查阅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即:有无从业资质、是否超范围开展业务、是否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令相关单位改正,并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